EB5 Investors Magazine (Chinese Edition) Volume 4, Issue 1 | Page 58
事实上,美国税法根据投资者在三年期间在美国停留
的天数确定美国税务居民身份和纳税义务开始日。
若某投资者在 EB-5 申请之前前往美国并长期停留,
以调查市场和设立公司,则该投资者可能会在获得绿
卡之前触发美国税务居民身份。一旦税务居民身份被
触发,EB-5 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完全出乎意料的,但
可能可以避免的,所得税费用。
若投资者在等待绿卡期间和在获得绿卡后未在美国停
留特定的时间期限,也可能会延迟获得美国税务居民
身份。
通过完善的税务规划,可以规划、审查并按计划实施
此类旅行停留天数计算,从而避免在移民身份和税务
居民身份交叉时可能发生的陷阱。
非美国居民是否可能会承担美国纳税义务?
然而,管理投资者在美国停留的天数可能并不足以达
到避税的目的。即使在投资者推迟美国税务居民身份
开始日期的情况下,投资者仍可能会面临美国税收。
例如,若非居民投资者通过美国投资或区域中心获得
利息、分红、租金收入或年金,投资者可能会就此等
收入被计征美国所得税。在同一年度中的外国资本利
得也必须申报在美国纳税申报表中。综合计算上述意
料之外的税务影响可能意味着收入将适用 30% 的固
定税率,除非投资者的本国和美国之间有适用的税收
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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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b5投资者杂志
战略性税务规划旨在降低美国税收,优化投资者税务
状况,从而使得 EB-5 投资者 能够获得更高的投资
回报,始终遵守美国税法。
外国养老金和投资是否会被征税?
美国人在国外持有的特定投资可能会导致被计征美国
所得税,且计征税额远远高于在美国境内持有的类似
投资。此外,其他纳税申报表和文件也必须遵守美国
纳税申报规定。若未能提交此等报告,可能会受到处
罚,如 IRC 1291 项下的超额分配方法或未按比例申
报或支付美国国税局规定的罚款。 上述规定的原因在
于美国政府更青睐符合以下条件的美国纳税人:即投
资美国股票、共同基金、养老基金或人寿保险产品的,
且美国政府对投资享有司法管辖权且能够征税的。
适用此类税收和处罚的投资类型中最知名的且投资者
往往容易忽视的一类投资是被动外国投资公司。此类
公司中最常见的是非美国共同基金。投资者通常通过
外国养老金和人寿保险投资工具投资非美国共同基金。
此等基金的收入可能会适用美国最高的边际所得税率,
目前为 39.6%,与纳税人的个人税率无关。
此外,此类基金的出售产生的损失一般不可免税。因此,
计征的税收和利息可能会超过既定年份中获得的全部
收入。
此等外国投资中可能会适用较高的美国税率的另一实
例是在与美国没有签订所得税协定的国家中的公司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