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(Chinese Edition) Volume 4, Issue 1 | Page 58

事实上,美国税法根据投资者在三年期间在美国停留 的天数确定美国税务居民身份和纳税义务开始日。 若某投资者在 EB-5 申请之前前往美国并长期停留, 以调查市场和设立公司,则该投资者可能会在获得绿 卡之前触发美国税务居民身份。一旦税务居民身份被 触发,EB-5 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完全出乎意料的,但 可能可以避免的,所得税费用。 若投资者在等待绿卡期间和在获得绿卡后未在美国停 留特定的时间期限,也可能会延迟获得美国税务居民 身份。 通过完善的税务规划,可以规划、审查并按计划实施 此类旅行停留天数计算,从而避免在移民身份和税务 居民身份交叉时可能发生的陷阱。 非美国居民是否可能会承担美国纳税义务? 然而,管理投资者在美国停留的天数可能并不足以达 到避税的目的。即使在投资者推迟美国税务居民身份 开始日期的情况下,投资者仍可能会面临美国税收。 例如,若非居民投资者通过美国投资或区域中心获得 利息、分红、租金收入或年金,投资者可能会就此等 收入被计征美国所得税。在同一年度中的外国资本利 得也必须申报在美国纳税申报表中。综合计算上述意 料之外的税务影响可能意味着收入将适用 30% 的固 定税率,除非投资者的本国和美国之间有适用的税收 协定。 57 eb5投资者杂志 战略性税务规划旨在降低美国税收,优化投资者税务 状况,从而使得 EB-5 投资者 能够获得更高的投资 回报,始终遵守美国税法。 外国养老金和投资是否会被征税? 美国人在国外持有的特定投资可能会导致被计征美国 所得税,且计征税额远远高于在美国境内持有的类似 投资。此外,其他纳税申报表和文件也必须遵守美国 纳税申报规定。若未能提交此等报告,可能会受到处 罚,如 IRC 1291 项下的超额分配方法或未按比例申 报或支付美国国税局规定的罚款。 上述规定的原因在 于美国政府更青睐符合以下条件的美国纳税人:即投 资美国股票、共同基金、养老基金或人寿保险产品的, 且美国政府对投资享有司法管辖权且能够征税的。 适用此类税收和处罚的投资类型中最知名的且投资者 往往容易忽视的一类投资是被动外国投资公司。此类 公司中最常见的是非美国共同基金。投资者通常通过 外国养老金和人寿保险投资工具投资非美国共同基金。 此等基金的收入可能会适用美国最高的边际所得税率, 目前为 39.6%,与纳税人的个人税率无关。 此外,此类基金的出售产生的损失一般不可免税。因此, 计征的税收和利息可能会超过既定年份中获得的全部 收入。 此等外国投资中可能会适用较高的美国税率的另一实 例是在与美国没有签订所得税协定的国家中的公司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