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Chinese Edition Volume 5, Issue 2 | Page 31

L-1A 和 EB-1C 类签 证与美国连锁经营模 式的结合 中国投资人如何利用 L-1A 和 EB-1C 签证进入美国 撰稿人:David Van Vooren 由于 EB-5 签证排期导致等待时间不断延长,中国的 EB-5 市场持续衰落,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正在寻找 移民美国的其他途径。虽然表面上看移民签证的颁发数 量在不断减少,但在美国居住、工作和教育子女的需求 却丝毫没有减弱。 对于那些满足条件的中国投资人和企业家,若希望参与 美国连锁店经营, 可以通过 L-1A 和 EB-1C 类签证来实现。 为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签发的 L-1A 和 EB-1C 类签证 为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签发的 L-1A 和 EB-1C 类签证相 当于通往美国绿卡的两步走计划,为那些原本对 EB-5 项目感兴趣的中国投资人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方案。 L-1A 是一种临时工作签证,EB-1C 则为一种可转换为 绿卡的签证。L-1A/EB-1C 的基本要求如下: 美国公司(即签证申请人)同相关联的外国公司之间必 须具有所谓的“实际联系”。执行管理层级别的雇员(即 签证受益人)必须在签证申请前的三年内为该公司工作 满一年,而 L-1A/EB-1C 签证受益人来到美国后必须为 申请人公司相关的美国分公司工作,且需担任高管或经 理职位。 为了满足 L-1A/EB-1C 要求,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 可以存在多种类别的关联, 但最常见的包括“子母公司联系” 或“附属公司联系”。在“附属联系”中,受益人在外国公司 和美国公司都具有管理权力。 此外,任何寻求通过 L-1A/EB-1C 移民的投资人都必须 清楚这两者间的区别:对于 L-1A 签证,外国公司能够将 执行管理人员或经理送至美国建立全新的分公司;而 EB-1C 则要求相关的美国办事处 / 公司在为其执行管理 EB5INVESTORS.CN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