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Volume 4, Issue 2 | Page 23

目,政策指南指出,新商业企业接下来可将收回后的 EB-5 资金贷款予“一个或多个类似的其他商业实体”。 在第二个例子中,新商业企业可将资金投资于“某些新 发行的市政债券”。 投资于市政债券与住宅建设项目很 不一样,因此,我们该如何衡量再 投资的行为是否与新商业企业的 “经营范围相一致”呢?首先审查新 商业企业的合伙或运营协议。新商 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在新商业企业 的运营或有限合伙协议中应有所定 义。 因此,首先应仔细检查与投资 者的 I-526 申请一同递交的这份 协议 ( 新商业企业协议 )。 但是,如果是非实质性变化,则再 投资这个命题仍然存在。 6 我们假 设初始的商业计划书计划建设一 个 20 层高的大楼。新商业计划拟 多增加一层楼,新增资本也已取得, 且也有充足的就业岗位。我们假设 该等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,但此变 更是否更改了新商业企业的原定 经营范围,从而导致再投资出现障碍?移民局不应视 非实质性变更为障碍而影响再投资。我们没有理由相 信移民局希望因新商业企业内的小规模变化而阻止再 投资。相反的,移民局的目的是要求,起码是允许或要 求在有条件居住权后,进行再投资。因此,我们无需担 心小的变更会使得再投资受到阻碍。 7 " 政 策 指 南 规 定 EB-5 资 金必须被使用于“与新商业 企业经营范围一致的相关 商业行为”。" 在新商业企业协议中: • 找出有关新商业企业经营或业务范围的条款。该等 条款可在“目的”、“权限”及 / 或对项目描述的“项目” 或 “符合规定的投资”条款中找到。 • 若新商业企业协议明确指出了一种特定目的,则资金 需再运用于“类似”的投资。举个例子,如果 EB-5 资 金起初被运用于某场地的酒店建设,那么再投资的 资金也应运用于临近或类似场址的酒店或类似项目 的建设。 • 问题而导致整个项目及全部的 I-526 申请不符合移民 局的要求。在投资人未取得有条件居住权前,项目发 生“实质性变更” 可导致 I-526 申请的被否决;若已被 批准的,则可能被撤销。 5 在这种情形下,再投资也会 因 I-526 申请的被否决而变成一 个假命题。 如果新商业企业的协议对经营目的的描述很概括, 而非陈述一个具体的目的,那么再投资的资金可能被 允许用于购买新发行的债券。政策指南并没有提及 对再投资无具体规定的新商业企业是否可以将资金 再投资到其它领域的问题。 由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公司法律顾问可协助新商业企业解释其在 协议中对 于持续经营范围的约定。对初始贷款情况知悉的公司 法律顾问更可协助新商业企业来判断运用于再投资的 资金使用是否与初始贷款的使用“相类似”。作为新商 业企业的合规记录,管理人应就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对于再投资选择问题的建议备忘进行备案保留。 “在外国投资人提交移民申请之时” 再投资必须符合新商业企业在提交 I-526 申请之时所 约定的投资范围。如果在 I-526 申请递交后新商业企 业的经营范围有所变更的,将资金注入与变更后的经 营范围相类似的贷款中可能并不符合移民局再投资的 要求。经营范围的重大变更也可能因触及“实质性变更” “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” 尽管“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”进行再投资对于通过 再投资的考核至关重要,但政策指南并未对于多少时 间为“商业上合理”作出定义。除“极特殊情况”外,“合 理的时间”在 EB-5 情景下创造所需就业岗位以取得 I-829 的批准为 1 年时间。 8 不过并没有探讨 1 年时间 是否属于“商业上合理”的时间。“商业上合理的时间” 总体上被定义为“交易措施、惯例或类似的情况,即完 成交易或合同义务无具体的时间约定的情况。” 9 本质 就是完成类似交易正常所需时间。 因此,新商业企业管理人应进行以下事项: • 确定相关交易或商业行为的领域。哪些领域的资本 管理最接近 EB-5 资金的再投资?是共同基金还是 家庭财富管理?有观点认为相关领域实际应为 EB-5 资金的管理。尽管 EB-5 行业对于资本再投 资尚未有成型或成熟的操作,新商业企业的管理人 仍可参考 EB-5 资本的初始管理。 尽早进行再投资。新商业实体经历应该提前计划贷 款期限。贷款何时到期?贷款期限能否延长?贷款期 延长的通知条款是什么?应合理谨慎地再投资,且根 据实际情况越快进行越好。 • 做好文件备案工作以证明再投资行为的及时性。新 商业企业管理人及时、谨慎、合理作出再投资行为的 努力都应给予备案。 • EB5INVESTORS.CN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