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| Page 11

EB-5计划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法规条款组成: 美国 直接递交开发商提供的项目预算列表, 并附上基本预估 移民及国籍法INA§§203(b)(5)、 216A条款和美国联邦法 值的详细说明和独立第三方核可预算合理性的证明等支 典行政法典8 C.F.R. §§204.6和216.6条款, 并由美国移 持文件。 到了I-829去除条件阶段, 区域中心则可递交开发 民局的行政上诉办公室公布的4个判决先例进一步支持。 商付款单、 供货商发票、 薪资单/转账水单等补充文件来 尽管这些法律条款已阐明EB-5计划的显著要求, 一般公认 证明费用已确实产生。 这些条款在运作上往往有难度。 “对使用者最友善” 当中 的 在评估仰赖支出类就业创造计算模式的EB-5投资项 EB-5计划信息来源无疑是美国移民局于2013年5月30日 目时, 询问以下问题是很重要的:1) ( 项目是否以采用 “直 公布的 EB-5审案政策备忘录“5月30日备忘录”。 此备 ( )2 接聘雇” 的工程工作来满足投资人的就业创造规定; 以及 忘录详述EB-5计划的历史沿革和目的, 以易懂文字说明了 (2) 区域中心的创造就业评估是否只计算了那些被移民 该计划的基本法律要求, 并提供解决许多针对微妙议题的 局认可的创造就业支出。 指导方针。 更重要的是, 该备忘录提供了美国移民局针对 管理EB-5计划的法律、 规定和政策的解释和适用性提出的 回应第一个问题, 移民局政策允许, 如果项目工程时 关键见解, 可作为移民中介和投资人的重要信息来源。 间超过两年, 直接聘用” “ 的就业可以计算在就业人数里面。 因此, 移民中介和投资人应该询问该项目是否采计 “直接聘 上述所有法律资源均可在网络上免费取得。 移民中 雇” 就业数, 以及, 如果是的话, 区域中心是否已取得可佐证 介与投资人应在评估区域中心推广的投资项目之前投入 二年以上开发时间表合理性的独立第三方证明文件。 由于 时间和精力来了解该计划的主要内容。 为了能向区域中 美国移民局会严格检查二年以上的开发时间表, 因此从现 心推广方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