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Volume 5, Issue 1 | Page 17

用获得的 EB-5 资金从贷款机构获得或延长贷款 。 10 AELP 和该信贷公司均在向资金链中的其他实体出资 之前从 EB-5 资金中扣除了其运营费用 。 11 因 此 , 就 业 创造实体并未获得全部 EB-5 资金并将其用于项目中 ,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这导致了用于就业创造的资金少 于法定投资资金金额 。 12
正如美国移民局首席顾问办公室的 Jon Miles 在五 年多前所指出的 , 融资期限是决定过桥融资是否符 合 EB-5 法规的一个因素 , 但是证明过桥融资符合 EB-5 法规的考验在于意图 。 16
有人可能会反驳说 , 投资要求仅适用于对新兴商业实 体的投资 , 向新兴商业实体提供符合条件的投资金额 即可满足法定投资要求 , 这种观点是合理和正确的 。 13 然而 , Izummi 判例中存在的真正问题在于以下两点 :( 1 ) 可用于就业创造的 EB-5 资金金额可能会减少 , 14 和 ( 2 ) EB-5 资金与其创造的就业之间不存在联系 。 15
在过桥融资模式中 , 这些问题完全不存在 。 首先 , 过桥 融资的金额不得低于用于替代此等融资的 EB-5 资金 金额 。 这意味着 , 如果募集的 EB-5 资金金额为 1000 万美元 , 则其必须替代之前被提供给就业创造实体 使用的外部过桥融资中的 1000 万美元 。 绝不会发生 Izummi 判例中可能会发生的可用于就业创造的资金 金额减少的情况 。
其次 , 如果就业创造实体依靠后来到账的 EB-5 资金 获得和使用过桥融资 , 那么 EB-5 资金与因过桥融资 支出产生的就业创造之间就存在明确的联系 , 并且可 能会有书面证据 。
显然 , 一个设想好的过桥融资方案消除了 Izummi 判 例中的问题 。 现在来考虑另一种情况 : 短期过桥资金 是决定 EB-5 过桥融资合规性的关键因素 。 例如 , 某 个就业创造实体从外部投资者处获得了一家大型时尚 餐厅的融资 , 融资期限为一年 , 假设是短期融资 。 该餐 厅在六个月内完工 , 然后开始运营 , 届时该就业创造实 体决定筹集 EB-5 资金并偿还为期一年的短期贷款 , 并认为利用 EB-5 资金创造了就业机会 。
表面上看 , 这种情况符合美国移民局目前对过桥融资 政策的解释 。 但是 , 很难说 EB-5 资金与原短期贷款 创造的就业机会之间存在联系 。 这仅仅是一个对已完 工项目的再融资方案 , 而 EB-5 资金与之前创造的就 业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。
美国移民局将过桥融资合规的主要判断标准从意图 调整为临时性 , 这种做法削弱了 EB-5 资本与就业创 造之间的联系 , 甚至会导致很多案件中的这种联系被 消除 。 确实 , 根据美国移民局之前的政策 , 在过桥融资 的情况下 , 意图仍然是证明 EB-5 资金与就业创造之 间的联系的最佳方法 , 这也是预防 EB-5 资金仅仅作 为一种再融资工具使用的最佳方式 。
注释 :
Kristal Ozmun
Kristal Ozmun 是米勒梅尔律师事务 所移民业务组律师 。 她专注于基于雇 佣关系的移民事宜 , 特别是 EB-5 签 证类别 。 她经常就 EB-5 相关问题在 美国移民律师协会 、 投资美国协会 、 《 EB5 投资者》杂志和 ILW 等组织 和平台上撰写文章 , 发表演讲 。
Adam R . Schaye
Adam R . Schaye 是米勒梅尔律师事 务所移民业务组律师 。 他专攻 EB-5 区域中心 、 开发商和投资者代理 , 已经成功协助了美国境内多家进行 EB-5 项目开发的公司以及众多来自 亚洲 、 南亚 、 欧洲 、 南美和中美地区 的 EB-5 投资者 。
1
请参见 关于申请人 : Victorville Development , Inc . 区域中心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 ( 2011 年 12 月 21 日 )。
2
EB-5 投资移民计划季度利益相关者会议 , 综述 ( 2012 年 5 月 1 日 ) 。
3
EB-5 投资移民计划季度利益相关者会议 ( 2012 年 10 月 16 日 ) (“ 2012 年 10 月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 ”) 。
4
Id .
5
Id .
6
5 月 30 日 EB-5 政策备忘录第 15 页 。
7
Matter of Izummi , 22 I & N Dec . 169 , 179 ( Assoc . Comm ’ r , Examinations , 1998 年 7 月 13 日 )。
8
Id . 第 172 页 。
9
Id .
10
Id . 第 172-173 页 。
11
Id . 第 178 页 。
12
Id . 第 178 页 (“ 支付初始合伙企业费用和成本不属于法规规定的营利活动类别 , 不足 470,000 美元可以被视为已经 “ 投资 ”) 。
13
请参见《美国法典》第 8 编第 1153 条 ( b )( 5 )( A ) 项 。
14
Izummi 第 179 页 (“ 美国移民局并不希望鼓励设立一层又一层 “ 控股公司 ” 或 “ 母公司 ”, 这样每家公司都要获得相应的部分资金 , 而最终雇主能够获得的外国投资人的资金 非常少 ” 。 )
15
Id . 第 179 页 (“ 特别是在已经申报间接就业创造 , 资金和就业之间的联系已经很弱的情 况下 , 美国移民局希望在一定程度上审查资金使用的方式 。 ”)
16
请参见 2012 年 10 月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 。
EB5INVESTORS . CN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