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| Page 37

准;但是当客户感觉到申请可能延迟而来咨询时,则要提醒 他们目前的审批期限并建议耐心等待。 超过公告审批时间1天以上 – 电邮美国移民局 (USCIS. immigrantinvestorprogram@uscis.dhs.gov) 如果客户的I-526申请超过了公告审批时间并且仍未被审 批,可就延误之事电邮美国移民局。这为美国移民局审批的 时间超过公告审批时间提供了书面通知,并提醒移民局在例 行处理申请文件方面是否具有任何潜在的行政失误。像这样 的电邮在几年前通常很快就会有一些成效。现在则普遍需要 寄出好几封跟进电邮。我们建议在最初的电邮寄出后每隔30 天寄出一次跟进电邮。 美国移民局对咨询电邮的标准回复内容包括: “此电邮是为了通知您收据编号WAC1490XXXXXX 目前已经分配给一位美国移民局官员。我们正在处 理您的案子,感谢您的耐心等候。 虽然目前的审批时间超出我们希望的时间,美国移 民局已采取措施增加生产能力并且努力确保达成对 客户的承诺。 提醒您,您可以随时透过My Case Status来查看您 正在审批中的I-526申请。” 对其余跟进电邮的回复: “目前没有其他更新。请了解我们正竭尽全力工作 以缩短处理时间。 请点击美国移民局审批时间信息网页上的“IPO审 批时间”掌握最新的I-526表格审批时间。 提醒您,您可以随时透过My Case Status来查看您 正在审批中的I-526申请。” 附件)寄过去。申请受理后会收到一封受理电邮并被分配到 一个监察员案件号码,有些案件可能会被要求额外的信息。 这些递交给监察员的申请可能会需要长达或超过90天以上的 时间来处理,并且近期增长的I-526申请相关的请求数量让 这个选项变得不再那么有效。 超过公告审批时间不合理的天数 – 申请执行令 I-526申请时间若是远超过公告的审批时间,投资人与项目 方可以考虑向联邦法院申请执行令;这可能会特别适用于申 请案件同样处于超过不合理审批时间的多数投资人。执行令 是由法院颁布的命令强迫政府机关必须履行其职务或是纠正 裁量权的滥用。 申请执行令时,提供过去曾与美国国土安全部/美国移 民局直接交涉解决问题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。美国移民局有 60天来回复执行令。如果法院站在投资人/项目方这一边, 它就会命令美国移民局履行其义务,及时(通常在法院颁布 命令后90天之内)对I-526申请作出裁决。申请执行令另一 方面也可能会导致美国移民局同意对I-526申请作出裁决以 解决法庭诉讼。 不管是哪一种情形,都可能会因为政府的律师要求延后 回复而拖长整个程序,特别是在越来越多投资人、区域中心 及项目方都转向这个途径寻求解决的情况下。尽管如此,当 其它方法都已用尽并且证明无效后,这看起来还是逼迫美国 移民局采取行动的最有效做法。某些案件中,美国移民局采 取的行动可能最终会对投资人不利,包括申请遭拒,要求提 供补件或是收到意图拒绝通知。但至少能早点知道结果。 先生在大中华地区工作与生活超过20年并且在台北的中 天国际法律事务所执行EB-5移民业务。 唐文先生(中国法法学博士),在大中华地区拥有超过 十年的法务经验。他在台北中天国际法律事务所的EB-5部门 执业。H 我们发现美国移民局的样板回应变得比较有创意,虽然 传递的信息都是一样的:“再等等”。 超过公告审批时间60天以上 – 联系美国国土安全部监 察员办公室 (www.dhs.gov/case-assistance) 透过美国国土安全部的“线上监察员案件协助”递交DHS7001表格。诚如该网站中所说:“监察员对美国移民局提 供一个透过公正并且独立的观点来尝试解决案件拖延的问 题。”虽然监察员办公室不能强迫美国移民局采取行动,但 可能有助于催促美国移民局对案件进行审理。 如果是从美国以外的地区提交申请,或许会无法使用美 国国土安全部的这个线上系统,但是只要通知监察员办公室 这个无法使用的问题之后,就可以透过电邮将申请表格(与 EB5INVESTORS.CN David Enterline (美国俄克拉何马州执业) 中天国际法律事务所 - 资深外国顾问。殷 大为律师自1993年起在大中华地区执行 移民和商业咨询业务,目前定居于台北。 殷律师经常受邀担任美国移民会议演讲来 宾,特别是EB-5的主题。殷律师同时也代 表投资人、移民顾问公司和EB-5投资项目 方来执行相关业务,并提供项目方进入市 场的咨询服务。殷律师在俄克拉何马州大 学取得文学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,并且 在在萨克拉门托加州的McGeorge法学 院取得跨国经营法学硕士学位。殷律师是 IIUSA和AILA的会员。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