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| Page 39

谈EB-5项目的 移民尽职调查 作者: 罗伯特•迪万 Robert Divine 尽管从投资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和收益是重要的, 绝大多数的EB-5移民投资者更关心是否能通过投资取 得并永久持有一张绿卡。 虽然很难涵盖全部,本文讨论 了一些有关EB-5投资者对于EB-5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时 应着重注意的事项。 提供投资机会的开发商通常会向投资者提供一份备忘 录,里面介绍了这个新的商业企业 (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, 以下简称NCE) 的情况和就业创设企业(Job Creating Enterprise, 以下简称JCE) 的商业计划。 备忘 录尤其会提醒投资者,如果决定投资,在某些情况下,投 资者可能会失去投入的成本和取得绿卡的机会。 这些“风 险披露”听起来可能会很吓人,并且它们理应如此。 投资 者需要弄懂它们,包括在必要时多提问。 尽管如此,这些 有关移民投资的风险还是相当复杂的,并且很难被解释清 楚。 以下是投资者们应注意的几点: •投资兑现和保证: 美国法律要求EB-5投资者个 人承担投资的风险,而投资者可以通过NCE以 贷款或购买股份的方式向其他JCE投资。 在两 种方式下,一旦JCE经营失败,投资者均要承担 收不回投资成本的风险。 任何约定分期买回投 资者的股份或向投资者保证投资收入的合约都不 被法律允许。 迄今为止,美国移民局允许了在 合约中约定NCE会按计划收取JCE分期支付的资 金(比如JCE向NCE偿还贷款),再将收取的 资金分发给投资者。 移民局还允许了在合约中 约定由独立的第三方就JCE的义务向NCE进行 保证。 这些合约与前面所述被移民局拒绝的合 约有着非常微妙的差别,需要被仔细的审查。 被禁止的情形。 在申请I-829的阶段,移民局会 审查这些资金是怎么被实际使用的。 在任何一 个阶段,一旦发现有计划或行为暗示着资金被违 规使用,移民局都可拒绝投资者的移民申请。 •就业创造的分配: 移民局允许投资者在NCE的 组织文件中约定谁会最先受益于新就业机会的建 立,以及如果最终没有足够数量的就业岗位被建 立,谁会失去申请绿卡的机会。 通常最为合理 的秩序似乎是,受益新就业岗位的秩序与投资 者计划移民美国的秩序一致,这个秩序也与他们 后来向美国移民局递交I-829申请的秩序大体相 同。 这样,处于移民申请流程最前端的投资者 可以有效地利用最新建立的就业向移民局展示他 的投资成果,这样的安排也能使投资者更快地看 到努力促进移民申请流程发展的回报。 当然, 投资者依然有着其他选择,投资者应询问这些选 择的具体操作。 在投资之前,投资者应当考虑他 们会被排在受益新就业创立的第几位,因为如果 排名越靠后,并且如果最终没有创立足够的就业 数量,他们的I-829申请被拒绝的风险就越大。 •区域中心和目标就业区的选择: 绝大多数的投资 项目位于区域中心和指定的目标就业区,这样的 安排使投资者可以受益于间接就业的创立(区域 中心)和最低投资额度$500,000(目标就业区) 的优惠条件,虽然两项选择都不是法律所强制要求 的。 为了获得这些优惠条件,移民局要求在投资 •资本的使用: 所有最低额度的EB-5投资资金 (通常是$500,000)必须全部被支付并被JCE 用于建立新的工作岗位,同时该资金不能被用 于支付类似中介或经纪人的费用、代管基金的 费用、区域中心的费用、贷款发放的费用或者 NCE的管理费用;相反地,所有上述费用必须从 其他管理费用、JCE的经营收入或者其他资金来 源中被支付。 还有一些开支,比如购买土地的 费用,虽然并非与创设新的工作岗位直接相关, 不能被经济学家用来评估非直接工作岗位的创 立,但因为它们是工作岗位创立计划中的必要部 分,此费用可以从EB-5投资资金中支付。 在申 请I-526的阶段,移民局主要通过审查认购文件 和项目文件来确认该投资计划会将全部的EB-5 投资资金用在建立新的工作岗位上而非用于其他 C N. E B5I NV E STO R S.C O M 请翻至下一页继续阅读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