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| Page 39
谈EB-5项目的
移民尽职调查
作者: 罗伯特•迪万 Robert Divine
尽管从投资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和收益是重要的,
绝大多数的EB-5移民投资者更关心是否能通过投资取
得并永久持有一张绿卡。 虽然很难涵盖全部,本文讨论
了一些有关EB-5投资者对于EB-5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时
应着重注意的事项。
提供投资机会的开发商通常会向投资者提供一份备忘
录,里面介绍了这个新的商业企业 (New Commercial
Enterprise, 以下简称NCE) 的情况和就业创设企业(Job
Creating Enterprise, 以下简称JCE) 的商业计划。 备忘
录尤其会提醒投资者,如果决定投资,在某些情况下,投
资者可能会失去投入的成本和取得绿卡的机会。 这些“风
险披露”听起来可能会很吓人,并且它们理应如此。 投资
者需要弄懂它们,包括在必要时多提问。 尽管如此,这些
有关移民投资的风险还是相当复杂的,并且很难被解释清
楚。 以下是投资者们应注意的几点:
•投资兑现和保证: 美国法律要求EB-5投资者个
人承担投资的风险,而投资者可以通过NCE以
贷款或购买股份的方式向其他JCE投资。 在两
种方式下,一旦JCE经营失败,投资者均要承担
收不回投资成本的风险。 任何约定分期买回投
资者的股份或向投资者保证投资收入的合约都不
被法律允许。 迄今为止,美国移民局允许了在
合约中约定NCE会按计划收取JCE分期支付的资
金(比如JCE向NCE偿还贷款),再将收取的
资金分发给投资者。 移民局还允许了在合约中
约定由独立的第三方就JCE的义务向NCE进行
保证。 这些合约与前面所述被移民局拒绝的合
约有着非常微妙的差别,需要被仔细的审查。
被禁止的情形。 在申请I-829的阶段,移民局会
审查这些资金是怎么被实际使用的。 在任何一
个阶段,一旦发现有计划或行为暗示着资金被违
规使用,移民局都可拒绝投资者的移民申请。
•就业创造的分配: 移民局允许投资者在NCE的
组织文件中约定谁会最先受益于新就业机会的建
立,以及如果最终没有足够数量的就业岗位被建
立,谁会失去申请绿卡的机会。 通常最为合理
的秩序似乎是,受益新就业岗位的秩序与投资
者计划移民美国的秩序一致,这个秩序也与他们
后来向美国移民局递交I-829申请的秩序大体相
同。 这样,处于移民申请流程最前端的投资者
可以有效地利用最新建立的就业向移民局展示他
的投资成果,这样的安排也能使投资者更快地看
到努力促进移民申请流程发展的回报。 当然,
投资者依然有着其他选择,投资者应询问这些选
择的具体操作。 在投资之前,投资者应当考虑他
们会被排在受益新就业创立的第几位,因为如果
排名越靠后,并且如果最终没有创立足够的就业
数量,他们的I-829申请被拒绝的风险就越大。
•区域中心和目标就业区的选择: 绝大多数的投资
项目位于区域中心和指定的目标就业区,这样的
安排使投资者可以受益于间接就业的创立(区域
中心)和最低投资额度$500,000(目标就业区)
的优惠条件,虽然两项选择都不是法律所强制要求
的。 为了获得这些优惠条件,移民局要求在投资
•资本的使用: 所有最低额度的EB-5投资资金
(通常是$500,000)必须全部被支付并被JCE
用于建立新的工作岗位,同时该资金不能被用
于支付类似中介或经纪人的费用、代管基金的
费用、区域中心的费用、贷款发放的费用或者
NCE的管理费用;相反地,所有上述费用必须从
其他管理费用、JCE的经营收入或者其他资金来
源中被支付。 还有一些开支,比如购买土地的
费用,虽然并非与创设新的工作岗位直接相关,
不能被经济学家用来评估非直接工作岗位的创
立,但因为它们是工作岗位创立计划中的必要部
分,此费用可以从EB-5投资资金中支付。 在申
请I-526的阶段,移民局主要通过审查认购文件
和项目文件来确认该投资计划会将全部的EB-5
投资资金用在建立新的工作岗位上而非用于其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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