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| Page 12

此外, 某些属于新设企业的区域中心项目 (特别是 服务业, 例如酒店或餐厅) 会将直接聘雇列入就业创造 模式中。 在这些情况下, 移民中介和投资人应该询问的 是: 1) ( 区域中心如何以文件证明将要创造的全职就业 数和担纲那些职位的员工的合格身分; (2) 以及 如果直 接聘雇的员工不符合 “合格员工” 标准, 或者未实际达到 EB-5法规规定的全职员工标准 (每周最少要有35个小时 的工作时数) 区域中心是否保留了紧急备用的就业创 , 造数来应对这些情形? “移民中介和投资人应该要核实该投资项目的总就业 创造预估数是否超过该项目所有投资人所需的最低就 业创造总数。 一般建议的就业创造缓冲区应介于10% 到25%之间, 具体数字应根据个别项目情形而定。 ” 与支出类的就业创造计算方式相比, 收益和直接聘雇 类的计算方式较难以预期, 证明文件的要求也较为繁杂, 移民中介和投资人在评估欲投资的EB-5项目时应询问就 业创造数是否能只依赖工程支出来满足。 也因此, 移民中 介和投资人应该要核实该投资项目的总就业创造预估数 是否超过该项目所有投资人所需的最低就业创造总数。 一 般建议的就业创造缓冲区应介于10%到25%之间, 具体数 字应根据个别项目情形而定。 为避免将移民合规性复杂化, 投资人不应在尚未解 除永久居民身分条件前收回任何最低合格投资本金。 请 注意, 即将开始的中国投资人EB-5签证排期可能会要求 投资人的EB-5贷款维持更长借出时间, 以确保这些投资 人的资金在有条件居民身分期间仍 “处于风险状态” “ 并 持续投资” 美国移民局尚未就此议题提供正式的指导 。 方针。 资本结构是稳固的还是预估的? 其他贷款方是否已到位? 如果尚未到位, 是否能有确保该融资的合理期待? 由于典型EB-5项目贷款的低成本特性, 许多借款方 或开发商会运用股本和EB-5融资资金来启动投资项目, 以期吸引其他融资并降低建设风险。 即使借款方或开发 商在投资人递交I-526申请案件时尚未能确保区域中心 型投资项目所需的全部融资, 这对于申请案件本身的核 准与否不一定会造成危害, 因为移民局可能会判定项目 之后有机会取得所需融资资金、 进而核准该申请案件。 然 而, 确保投资项目取得所需融资的能力终究是很重要的, 因为这会影响到投资项目是否能成功完成, 连带决定了 投资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