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| Page 30

EB-5立法前景 关注众议院第616号议案 作者∕安立奎·冈萨雷斯 (Enrique Gonzalez) 随着2008年经济危机的爆发, EB-5项目以更胜于设立之初 的迅猛姿态再次兴起; 该项目最初于1990年为刺激停滞的 美国经济而设立, 1992年因增加 “试行” 的EB-5区域中心 项目而得以进一步发展, 而这项 “试行” 计划拟于在2015 1 年9月期满失效。 EB-5区域中心项目的效用向来毋庸置疑。 本文首先提供一段EB-5项目概述, 阐明该项目的效果; 而后 讨论 “试行” EB-5区域中心项目是否会延期或如期终止的 立法前景; 最后分析了新推法案众议院第616号议案能否达 到成功的远景展望。 EB-5项目一览: EB-5项目授权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( “USCIS” )为外国投资者颁 发移民签证。 当前投资移民申请资格的基本判别标准如下: (1) 投资必须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企业2; a. 创建于1990年11月29日之后, 或 b. 创建于1990年11月29日或之前, 但已: • 被收购, 且现有企业已经重组或改组成为新商业企业, 或 • 通过投资进行扩张, 实现至少40%的 资本净值或员工人数增长 (2) 能通过投资创造就业机会; 且 3 (3) 投资额至少50万或100万美元, 具体取决于项目所在地。 对新商业企业的投资必须在移民投资者获准进入美国后的两年内 为符合条件的美国员工创造或保留10个全职就业岗位。 如果该商业企 业位于高失业率地区或农村地区, 即所谓的 “目标就业区” (TEA), 则投 4 资移民最低投资门槛将从100万美元降为50万美元。 除创立自己的企业 (单一公司投资) 另一常用的手段是投资于 外, 区域中心管理的项目。 区域中心是一种经过授权的投资媒介, 其中大多 数是私营公司而非政府单位。 相对于单一公司直接投资, 移民局对区域 中心投资的创造就业机会要求较为宽松些。 单一公司必须证明投资资 金能够直接创造或保有就业机会, 而区域中心则只需证明能够直接或 间接创造就业机会即可。 值得注意的是, 如前所述, 区域中心投资并非 由美国政府主导或背书, 大部分的区域中心都是私营企业。 [1] 根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(USCIS) 2013年的记录, 有超过7,871名投资者为获得绿卡支付了50至100万美元, 流入的净现金数额介于39.355至78.710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