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| Page 60

我该选择L-1A转 EB-1C的移民途径, 还是EB-5区域中心 项目投资移民? 作者/刘于慧平 (Rachel H. Lew) 近几年来, 有大量中国公民通过EB-5区域 中心项目申请美国投资移民。 这股热潮导致签 证名额供不应求, 来自中国大陆的EB-5投资者 也预计将在今年遭遇排期影响。 基于申请时间 表上的变化和拖延, 许多中国中小型企业 (全 年总收入超过25万美元) 的股东开始考虑别的 移民管道: 通过赴美发展创业来申请L-1A签证 (跨国公司经理及主管人员签证) 之后再申请 , EB-1C绿卡 (第一优先职业移民/跨国高级经理 或行政主管)、 完成移民美国目标。 L-1A签证 1的设立是让海外跨国公司可以将公司内 部的经理级高级主管或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国分公司、 子 公司或其他合格相联公司中担任高级主管, 负责筹建或 管理美国公司。 EB-1C签证则属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, 它的设立是让跨国公司指派美国境外公司经理级高级 主管或行政主管担任美国公司中的 “永久性” 高级管理职 位。 一旦申请人的EB-1C移民签证请愿获得批准, 申请人 便能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。 本篇文章将说明如何满足申 请L-1A签证再转EB-1C移民的要求, 分析优缺点及投资者 必须加以考量的因素, 最后比较该路径和EB-5区域中心 项目投资移民的差异。 L-1A签证申请条件说明 在考虑申请EB-1C移民签证之前, 签证申请人必须 先了解自己的条件是否适用L-1A签证项目。 要满足L-1A 申请资格, 首先, 签证受益人就职的跨国公司必须作为申 请方, 向移民局证明其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有合格 关系。 美国移民法允许海外公司通过新建一个美国分公 [1]同样属于L-1签证类别的还有L1-B签证。 L-1B签证让海外跨国公司可以 将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送到美国公司来传授他的专业知识, 帮助美国公 司的筹建或管理。 本文只解说L-1A转EB-1C获取永久绿卡的途径。 58 司, 或通过合并/购买一个美国现存公司来满足L-1A项目 对公司所有权从属关系的规定:1) ( 海外公司在美国的分 公司或分支机构必须是全资的子公司形式, (2) 或者 海外 公司和美国公司为同一法人或所有人之关系企业。 无论 从投资金数额或公司员工规模角度来看, 中国大型企业 公司只要来到美国设立分公司, 便能很容易地满足美国 移民局对L-1A公司关系的要求。 然而, 移民局对于L-1A签证受益人的工作年份也有 要求。 L-1A签证的受益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內于该海外跨 国公司实际工作满一年。 更重要的是, 海外公司必须证明 其调遣的签证受益人在美国公司中的工作职责符合美国 移民法对 “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” 的定义。 EB5投资者杂志